食客用餐起争执捅死对方 自首认罪被判死缓 - 刑事动态 - 东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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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7年12月22日

食客用餐起争执捅死对方

中青在线消息 今天,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杀人案,依法对被告人丁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2016年4月5日晚,丁某在上海市嘉定区一家饭店包房就餐时,与在另一包房用餐的周某发生争执,并遭周某辱骂、殴打。感觉自己在众人面前丢了面子,丁某一气之下回到自己的包房,从包中掏出一把折叠刀,在饭店走廊处朝周某胸腹部连刺三刀并逃离现场。后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第二天,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。

自首认罪被判死缓

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丁某提起公诉。起诉书中指出,被告人丁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被告人丁某具有自首情节,可以从轻处罚。

自首的量刑原则

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,向公安、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。我国刑法规定,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。

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,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,一般认为,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:

1、主要根据犯罪事实。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,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。犯罪人投案自首,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,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。因此,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,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。在司法实践中,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,拟定一个刑罚幅度,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,所以要把握好度,做到严宽适度,不枉不纵。

2、具体考虑自首情况。主要包括:(1)自首的时间。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,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;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,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。(2)自首的原因及动机。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、悔罪、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,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,投案自首的,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,量刑时也要考虑;(3)交待罪行的情况。交待罪行是否彻底,是否主动,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;(4)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。这四大情节,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