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- 刑辩指南 - 东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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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8年5月11日
  根据法律的规定,只能是下列主体由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:第一,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。即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的,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;第二,最高法院和上级检查院。他们在监督、指导下级法院工作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,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再审;第三,最高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。即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、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的,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。